采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自动放贷,借款人违约自动申请立案讨债获赔

2020-10-10 20:52:46 阅读
原告采取了基于司法链平台开发的智能合约技术,针对违约的借款人自动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审理中,将上述电子数据的明文及哈希值上传至司法链平台进行核验,显示“比对结果一致,数据未被篡改”,证明上述电子数据未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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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臧某A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0)浙0192民初69号
  原告:浙江某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臧某A。
  原告浙江某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银行”)与被告臧某A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采用异步审理模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B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某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B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4640元、罚息及复利234.64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日,被告经支付宝实名认证后与原告在线签订编号为215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60000元;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20年5月4日;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33333%;实际日利率为0.033333%;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到期还本;借款人收款账户为62×××54,还款日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4日;贷款利息均自贷款发放日起(含发放日)计算,按日计息;如产生逾期在贷款初始日利率上加收50%的罚息;如被告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被告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另对借款提前到期、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019年5月3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60000元。案涉借款已于2019年6月4日逾期,被告未偿还任何费用。截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共欠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4640元、罚息及复利234.64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元。
  本案中的身份识别信息、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放款记录、还款流水、账务明细等电子数据均是在原告与被告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电子数据的哈希值通过区块链技术储存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以下简称“司法链平台”)。此外,原告采取了基于司法链平台开发的智能合约技术,针对违约的借款人自动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审理中,将上述电子数据的明文及哈希值上传至司法链平台进行核验,显示“比对结果一致,数据未被篡改”,证明上述电子数据未被篡改。
  另查明,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为解决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的公信证据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支付宝实名认证信息、贷款合同、放款记录、财务明细汇总、还款流水、催告记录、律师费发票、当事人的陈述及司法链平台的核验结果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被告应向原告归还贷款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否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合理部分罚息及复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费用亦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庭审中的抗辩、举证、质证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臧某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某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4640元、罚息及复利234.64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臧某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0元,由被告臧某A负担。
  原告浙江某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臧某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录:莱特币简介
  莱特币是一种基于“点对点”(peer-to-peer)技术的网络货币,也是MIT/X11许可下的一个开源软件项目。它可以帮助用户即时付款给世界上任何一个人。莱特币由一名曾任职于谷歌的程序员(李启威)设计并编程实现,2011年1月9日发布运行。莱特币是受比特币的启发而推出的改进版数字货币。莱特币的技术原理与比特币相同,也是采用去中心化的架构、无任何中心机构控制、新币发行和交易支付转让都是基于开源的加密算法等等这些都是模仿比特币的设计原理。但是,莱特币尽量改进了比特币之前已经表现出的缺点,如交易确认太慢、总量上限偏少、工作量证明机制导致大矿池的出现等等SHA256算法 。
  莱特币旨在改进比特币,与其相比,莱特币具有三种显著差异。第一,莱特币网络每2.5分钟(而不是10分钟)就可以处理一个块,因此可以提供更快的交易确认。第二,莱特币网络预期产出8400万个莱特币,是比特币网络发行货币量的四倍之多。第三,莱特币在其工作量证明算法中使用了由Colin Percival首次提出的scrypt加密算法,这使得相比于比特币,在普通计算机上进行莱特币挖掘更为容易。每一个莱特币被分成100,000,000个更小的单位,通过八位小数来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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