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拒绝注册一字域名,状告垄断被法院驳回

    原告作为域名注册人,即域名注册服务的终端消费者,并未举证证明该拒绝交易行为对何种市场产生了何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主张互联网中心的涉案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2020-07-23 查看(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