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行虚拟货币“光彩币” 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中国区块链法务网 2019-12-22 14:27:40 阅读
法院认为,被告人臧A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臧A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9)粤0303刑初40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A。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9〕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初,犯罪嫌疑人翁某,任颉(另案处理)成立深圳光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3月更名为深圳光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彩公司)。翁某、任颉与犯罪嫌疑人李某1(另案处理)商议通过光彩公司向社会发行虚拟货币“光彩币”。2016年4月1日光彩公司虚拟货币会员系统正式上线运营,要求参与者必须缴纳费用购买光彩虚拟币,注册成为会员才能获得加入资格,平台注册会员分为四个级别,分别缴纳会费人民币6500元(业务代表)、人民币19500元(县级代理)、人民币65000元(市级代理)、人民币195000元(省级代理)。该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实行双轨制模式,对会员的奖励设置了推荐奖、对碰奖、领导奖、见点奖、全球分红奖。会员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种。其中主要为动态收益,即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

     为快速推广光彩虚拟币迅速达到集资的目的,光彩公司多次召开推广大会,进行虚假宣传,谎称投资光彩币的高回报率以及高安全性,实际为自控做高光彩币的升值利润,以传销的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光彩虚拟币会员。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翁某等人为了继续扩大发展会员,实现增加集资的总额,收购弗尔斯特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法人及股东等方式,成立凯富创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新设计凯富K积分会员管理系统,将光彩币、福宝积分(弗尔斯特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的虚拟货币)的会员从原后台系统平移至凯富K积分的新的会员管理系统,正式向社会推出凯富K积分,继续以光彩币会员、福宝积分会员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以传销的手段发展凯富K积分会员。

     被告人臧A2016年6月日入职深圳光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0月,任光彩数字资产管理公司行政总裁,在明知公司以传销的方式利用虚拟货币以及积分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依然积极主动的参加光彩公司发展会员的推广活动、接待各地投资人的考察及光彩公司行政上的各项业务,并在光彩公司内部成立的策略委任职,协助翁某负责光彩公司与凯富K积分的传销头目们的对接和管理工作。

     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从2016年4月1日至9月30日,涉案的光彩公司网络平台共吸收会员近10万人,层级达152层,涉案资金达人民币14亿余元,实际拨出奖金人民币5亿多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被告人臧A的个人身份资料、情况汇报、交付确认单、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翁某甲、赵某、翁某乙、嵇某林等七名证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A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光彩投资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凯富创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集资款金额的专项审计鉴定报告;广东万隆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臧A无视国家法律,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臧A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臧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臧A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关于臧A在策略委任职,协助翁某负责光彩公司与凯富K积分的传销头目们的对接、管理的认定不符合事实。2、臧A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多少涉案资金、涉案下线人员与臧A的帮助行为有关,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最低标准来确定臧A的涉案情节。4、臧A相比本案其他从犯李某2、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相对较小,根据(2017)湘090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对李某2、刘某的量刑,请求贵院对臧A判处缓刑。5、臧A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6、臧A有两个小孩,一个三岁半,一个才两个月大,还未见过爸爸,家中小孩、老人、妻子均迫切需要臧A的照顾,恳请贵院对此情况予以考虑,对臧A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A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A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臧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臧A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臧A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臧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玉霞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人民陪审员 陈宏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叶童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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