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蚂蚁S9矿机挖矿,理应依约回购并支付货款

2021-05-07 12:28:38 阅读
原告向被告以太坊公司购买蚂蚁S9矿机后,将该矿机出租给被告以太坊公司使用,被告以太坊公司应按约支付租金。现租期已届满,经原告要求,被告以太坊公司应依约回购矿机,现原告主张回购,且该矿机已在以太坊公司处,故以太坊公司应支付原告回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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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A与浙江以太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祝某B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9)浙0282民初9127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A。
  被告:浙江以太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B,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祝某B。
  原告王某A与被告浙江以太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太坊公司)、祝某B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A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以太坊公司退还原告设备款15000元,被告祝某B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以太坊公司支付原告租金4500元,并赔偿违约金13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被告以太坊公司支付租金4500元,并退还货款12000元;2.被告祝某B对上述货款1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A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7月11日,原告王某A与被告以太坊公司签订《矿机采购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以太坊公司购买蚂蚁S9矿机一台,价款15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以太坊公司签订《矿机租赁合同》1份,约定被告以太坊公司向原告租赁上述蚂蚁S9矿机,年租金4500元,租期1年(自2018年7月14日始至2019年7月14日止),合同到期后原告可按当时价转售给被告以太坊公司,以太坊公司需无条件购买或转售,合同还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被告祝某B在该合同上盖其私章,承诺到期担保回购。同日,原告支付被告以太坊公司货款15000元,上述矿机并未交付原告,由被告以太坊公司直接承租使用。现原告主张被将上述矿机由被告以太坊公司回购。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以太坊公司购买蚂蚁S9矿机后,将该矿机出租给被告以太坊公司使用,被告以太坊公司应按约支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以太坊公司即时支付租金,合理合法,予以支持。现租期已届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期届满后,经原告要求,被告以太坊公司应无条件回购矿机,现原告主张回购,且该矿机已在以太坊公司处,故以太坊公司应支付原告回购款,现原告主张退还1200元系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祝某B承诺到期担保回购,应对被告以太坊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以太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王某A货款12000元,并支付原告租金4500元,合计16500元;
  二、被告祝某B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浙江以太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中的货款1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浙江以太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祝某B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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