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比特币转给他人要求返还,法院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

2021-05-10 17:46:00 阅读
本院认为,对于比特币这种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误将自己的比特币汇入给被告账户,但该种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属风险自担。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1 659比特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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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A与刘某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商民初字第1531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高某A。
  被告刘某B。
  原告高某A诉被告刘某B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A及委托代理人于共安,被告刘某B委托代理人刘风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A诉称,2015年11月1日上午11时,因为原告操作失误,将自己账号的31.659比特币汇至被告账户。后原告就该比特币的返还与被告短信、电话协商,被告总是推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起诉,要求被告返还31.659比特币(价值约7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B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比特币无事实依据,被告不清楚什么是比特币,被告电脑放在办公室很多人使用,原告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原告自己承担。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属网络虚拟货币的一种。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因此,比特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院认为,对于比特币这种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误将自己的比特币汇入给被告账户,但该种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属风险自担。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1.659比特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高某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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