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被黑客盗取走,用户诉平台赔偿被驳

2021-07-02 18:03:49 阅读
2015年2月14日,黑客将比特儿交易平台中的7170个比特币盗走,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张某A在该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丢失,张某A亦未能举证证实曼维公司在比特币被盗事件中存在过错。且并未举证证明曼维公司对用户的比特币存在保管义务,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比特币律师
张某A与济南曼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191民初316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原告:张某A。
  被告:济南曼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韩某B。
  被告: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A与被告济南曼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A向本院申请追加韩某B、济南智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数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岩、李海英,被告曼维公司、智数公司、韩某B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曼维公司返还张某A比特币37.4412个(按照2016年6月23日曼维公司的网站cn.bter.com比特币的交易价格价值为:134788元,取单价3600元);2、判令曼维公司赔偿损失2.4212个比特币,价值8716.31元(按照2016年6月23日曼维公司的网站cn.bter.com比特币理财公布的预计年化收益率4.85%);3、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由曼维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张某A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智数公司、韩某B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张某A经朋友介绍在曼维公司的网站上交易比特币,曼维公司从张某A的交易中收取佣金。张某A在曼维公司网站注册的用户名是shuozu,账号ID是204301。2015年2月14日,曼维公司网站公布消息称7170比特币被盗,包含张某A的比特币46.2116个。2015年3月11日,曼维公司在网站发布BTC(比特儿)恢复运营及用户补偿说明,愿意承担全部损失,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归还用户的比特币。2015年8月4日,曼维公司偿还张某A的比特币8.7704个,还剩余37.4412个比特币没有归还。后张某A多次要求,曼维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张某A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曼维公司书面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张某A的诉讼请求。一、被盗事件发生时,用户信息均是虚拟注册,曼维公司无法核实、确认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张某A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二、假如张某A是曼维公司用户,张某A起诉曼维公司作为赔偿主体错误,返还丢失的BTC更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曼维公司交易平台登录、注册前,已经进行了充分风险、免责告知,张某A也已经同意了风险、免责条款,曼维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四、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普通民众交易需自担风险。五、比特币是网络数字,存在于网络,没有银行或法定机构提供保护,任何平台均无法保证其安全性,比特币被盗属于不可抗拒因素。六、张某A的比特币被盗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法院应中止审理。七、张某A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八、用户将比特币存在曼维公司的网站交易平台,用户随时可以从平台提取比特币,双方没有保管协议,平台更未收取任何保管费用,不存在保管义务,曼维公司已经尽最大努力,张某A因被盗让曼维公司承担巨额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韩某B辩称,被盗事件发生时,韩某B系曼维公司的经理,其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被盗事件的发生、比特币的丢失与韩某B无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责任。张某A属滥用诉权。
  智数公司辩称,被盗事件发生时公司还未成立,更未参与平台经营,与比特币丢失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张某A属滥用诉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张某A提交(2016)黑佳证内民字第3460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张某A在曼维公司网站注册的用户名为shuozu、账号为204301;曼维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在网站发布比特儿恢复运营及用户补偿说明,载明其愿意承担损失,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归还用户比特币;张某A多次在曼维公司提现,说明比特币是可变现的虚拟货币。曼维公司、韩某B、智数公司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认为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与被盗时间2015年2月14日差距一年左右,公证书用户名与诉状中不符,公证书制作混乱,三人制作在一个公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公证书中载明的内容,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证处公证,对其内容真实性予以认定。2、张某A提交中国工商银行苏尼特右旗支行的交易明细,证明张某A于2016年5月4日从比特儿网站提现,提现资金是从现智数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B的民生银行账户中转账,说明韩某B系曼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曼维公司、韩某B、智数公司认为交易明细无法证明张某A的证明目的,并未显示从韩某B民生银行转账;韩某B是曼维公司的经理,即使是韩某B操作的,也属于职务行为与个人无关。本院认为,张某A提交银行交易明细,不能体现账户为韩某B名下,且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转账系在网站中提现交易,故本院对上述银行交易明细不予采信。3、张某A提交智数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出具的处理和回购方案,证明比特儿网站现由智数公司维护托管,智数公司愿意承担曼维公司返还比特币义务,且处理方案损害用户利益。曼维公司、韩某B、智数公司认为该方案为打印件,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处理和回购方案虽系打印件,但庭审中智数公司认可该方案系由其发布,本院予以采信。4、曼维公司提交用户真实身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盗事件发生时,用户信息均是虚拟注册,无法核实和确认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张某A不是适格原告主体。张某A对该说明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张某A在曼维公司网站注册时,曼维公司未要求张某A提供真实信息,在提款时,要求绑定银行卡和用户名相对应,且张某A从曼维公司提现两次,能够确认张某A的真实身份,张某A系本案适格原告。本院认为,该情况说明系曼维公司自行出具,虽网络平台注册时未要求用户提供个人信息,但张某A提供的公证书足以证实张某A在网络平台的用户名为1049312778@qq.com、账号为204301,故本院对曼维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予采信。5、曼维公司提交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一份,证明2013年1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可知,比特币等属于网络虚拟货币,属于不合法物品,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张某A认为该判决书系打印件,没有生效的证明文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该判决书系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行使职权作出的司法文书,本院应予采信。6、曼维公司提交《虚拟币交易平台-比特儿网用户服务协议》一份,证明张某A注册登录前明确知悉上述风险,平台只是从比特币交易中提取佣金,交易完成后,用户应立即将比特币取回存入用户自己钱包中,为了照顾用户,平台允许用户将比特币存放于平台钱包,钱包由第三方国外服务器提供安保;大规模黑客事件,属于网站用户服务协议中曼维公司提示的风险内容。张某A对该用户服务协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当时是否签订协议、是否为本协议无法确定,注册时间较久,张某A记不清了。本院认为,该用户服务协议系曼维公司自行出具,且该协议未经张某A签字确认,张某A亦表示其忘记是否签署过该协议,故本院对该协议不予采信。7、曼维公司提交比特币虚拟价格表一份,证明2015年2月14日,平台遭大规模网络攻击当天,张某A所持有的虚拟货币虚拟价格为1500元。张某A认为该证据系曼维公司自己制作,无法确认真实性。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曼维公司自己制作,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张某A在曼维公司的www.cn.bter.com的网站注册用户名为1049312778@qq.com、账号ID为204301、昵称为shuozu的账户,进行比特币交易,并购入比特币46.2116个,暂存于曼维公司的网站平台的账户钱包中,未与曼维公司签订相关保管协议。
  2015年2月21日,曼维公司网站公布消息称“2015年2月14日,黑客利用我们从冷钱包填充热钱包的瞬间,将比特儿交易平台中的所有BTC盗走,总额为7170BTC”。2015年3月11日,曼维公司在网站发布BTC(比特儿)恢复运营及用户补偿说明,表明愿意承担全部损失,通过一切可能的途径归还用户的比特币。被盗事件发生后,曼维公司称其向警方报案,警方口头答复称比特币不收法律保护,没有任何价值,无法估价,而未予立案。
  智数公司与曼维公司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由智数公司接替曼维公司继续运营www.cn.bter.com比特币交易网站。智数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发布《关于BTC-B的处理和回购方案》。
  另查明,韩某B时为曼维公司经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成立智数公司,现为智数公司法定代表人。
  庭审中,张某A称其在2015年2月14日的被盗事件中,被盗BT46.2116个,2015年8月4日,曼维公司返还其比特币8.7704个,剩余37.4412个比特币没有归还。曼维公司、韩某B、智数公司称其已将手中所有的比特币补偿客户,其并不生产比特币,且手中亦无任何比特币,但同意按照丢失时比特币市场价格1500元一个的价格补偿用户损失。张某A认可比特币丢失时的价值为1500元一个,但不同意现金补偿,要求返还比特币。
  诉讼过程中,张某A明确赔偿损失计算方式:以37.4412个为基数,从2015年2月14日至2016年6月23日,按照年化收益率4.85%计算,可得2.4212个比特币。
  本院认为,张某A在比特儿网注册并出资进行比特币买卖交易,曼维公司运营的比特儿网为用户进行交易活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故张某A与曼维公司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货币的一种。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属于一种网络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才可以参与。张某A在曼维公司名下的比特儿网站交易平台中,进行比特币交易,将比特币存于账户内,因比特币的交易在我国不收法律保护,故因比特币交易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应由用户自行承担。2015年2月14日,黑客将比特儿交易平台中的7170个比特币盗走,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张某A在该交易平台上的比特币丢失,张某A亦未能举证证实曼维公司在比特币被盗事件中存在过错。另,张某A虽主张其与曼维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并未举证证明曼维公司对用户的比特币存在保管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综上,张某A要求曼维公司返还其37.4412个比特币并赔偿2.4212个比特币,智数公司、韩某B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张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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