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回函北京朝阳法院,就清理排查工作情况进行了反馈,截至2022年1月6日,涉案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水洛河、木里河流域的集中虚拟货币“挖矿”厂址均已全面停止“挖矿”活动,设备均已清理,厂房也在加紧拆除中。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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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挖矿”合同自始无效,营销公司通过履行无效合同主张获得的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主张占用“矿机”设备期间的比特币损失,该损失系其基于持续利用“矿机”从事“挖矿”活动产生比特币的损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相应...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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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某A并未提供公司财产、业务或人员混同的证明,其一审提供的客服回复证明也是实际运营的火币全球公司的客服留言,而非北京火币公司的客服留言,其提供的登录www huobi cn网站可以进入火币全球公司页面的证据,也能看出在本案行为发生时北京火币公司并非该...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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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在应当知悉代币不得交易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交易,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主观认识状态、在涉案交易中所处地位等因素,本院认定双方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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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矿场合作合同》《矿场合作终止协议》均属无效合同,且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系非法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造成其损失,由原、被告双方自行承担。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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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马二利用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将近30万元的资金转入张三指定帐户,导致被害人损失惨重、无法挽回。龙华区检察院依法对马二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马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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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上诉人如不能返还泰达币,应折价补偿人民币1740000元,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和交易,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的禁止虚拟货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的精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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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础合同关系归于无效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某A应当返还某B因委托理财关系而取得的款项。鉴于某B亦存在些许过错,一审判决并未支持某B关于利息的主张,由其自负利息损失,符合过失相抵原则,并无不妥。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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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第二笔向涉案收币地址转入20个比特币的事实,被告辩称涉案收币地址并非被告所有,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8195;因此,可认定被告取得原告20个比特币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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