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过时间戳取证方式进行商标打假维权,法院采信被告在淘宝网上销售侵权商标商品
某A公司通过时间戳取证方式,对某B经营商行在淘宝网上销售“MOMOSTICK”手机支架的网页内容进行录像采集。经当庭比对,被告某B经营商行在淘宝网上所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上的“MOMOSTICK”字母标识与原告某A公司享有的第21897801号字母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
时间戳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