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运营主体

实际运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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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APP运营主体难以举证,对关联公司索赔请求被驳

    本院认为,某A并未提供公司财产、业务或人员混同的证明,其一审提供的客服回复证明也是实际运营的火币全球公司的客服留言,而非北京火币公司的客服留言,其提供的登录www huobi cn网站可以进入火币全球公司页面的证据,也能看出在本案行为发生时北京火币公司并非该网站备案的主办单位。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A要求北京火币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