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助其购买比特币转移,一审认定构成洗钱罪并判刑二年罚金二十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分别转换成人民币和虚拟货币,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汇往境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