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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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后续,四川省发改委复函已清理多座矿场
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回函北京朝阳法院,就清理排查工作情况进行了反馈,截至2022年1月6日,涉案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水洛河、木里河流域的集中虚拟货币“挖矿”厂址均已全面停止“挖矿”活动,设备均已清理,厂房也在加紧拆除中。 -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宣判 投资者955万美元收益被认定无效
因“挖矿”合同自始无效,营销公司通过履行无效合同主张获得的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主张占用“矿机”设备期间的比特币损失,该损失系其基于持续利用“矿机”从事“挖矿”活动产生比特币的损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及答记者问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发布通知,要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就《通知》有关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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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公告,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反映、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
融资租赁蚂蚁S9矿机挖矿,理应依约回购并支付货款
原告向被告以太坊公司购买蚂蚁S9矿机后,将该矿机出租给被告以太坊公司使用,被告以太坊公司应按约支付租金。现租期已届满,经原告要求,被告以太坊公司应依约回购矿机,现原告主张回购,且该矿机已在以太坊公司处,故以太坊公司应支付原告回购款。 -
以缴纳租赁“矿机”费用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在“飞莱网”租赁“矿机”返“莱特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租赁“矿机”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低投入、快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