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交予他人收取款项,受害人主张不当得利被驳回
被告某B的中国银行银行卡(账号:6216××××9085)已于2020年5月交付给他人使用,其本人未实际使用该银行卡;另原告某A庭审中主张被告某B与网络平台“客服”人员系合伙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某A诉请被告某B返还70000元及利息,于法无据。
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