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区块链钱包理财服务,不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A与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9)皖0111民初198号
原告:张某A。
被告: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A诉被告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本金及收益共计212145.9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888.12元(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款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原告张某A经人介绍,在被告开发经营的APP软件“创联钱包”上,注册1个账号(户名为“shlj1319zzy1”),并通过介绍人贺某C投入本金15万元,在未提示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己下,购买了被告销售的1套理财产品“合家欢150000元套餐”,包括10盒并无产品生产许可和检测合格证明的“SSG生命元素能量夜”及相应比例返还的积分(截至2018年10月30日,原告账户内SSG积分为12334.0634个)。因被告理财软件“创联钱包”上的积分可以按比例(1个SSG积分兑换人民币17.2元)兑换现金,实现理财收益,故累计到2018年10月30日,原告账户内SSG积分总额折算现金后为212145.9元。2018年10月,原告提交提现申请,但被告无故迟迟不愿履行承诺,返还本金及收益,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公司人员催促兑现,但多次讨要均无果。综上,被告销售理财产品,附赠商品无生产许可,且理财收益无法及时兑现,严重违反双方约定,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此,特诉诸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10月,原告通过贺某C支付15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经营的理财软件“创联钱包”平台的理财产品,并注册1个账号:“shlj1319zzy1”。截止2018年10月30日,原告上述账户中的SSG积分共计12334.0634个、流通积分为72350.71个,按照上述“创联钱包”平台账户积分兑换规则:1个SSG积分兑换人民币17.2元。原告账户SSG积分可兑换现金212145.9元(12334.0634个积分×17.2元/个积分)。原告提出兑换申请,但被告拒绝承兑,致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开户账号及理财详情软件截图、积分转余额汇总表、积分提现申请表、SSG转积分比例图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李某B、贺某C共计支付15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经营的理财软件“创联钱包”平台的理财产品,被告应按照理财规定及时支付原告理财收益,原告于2018年10月向被告申请兑换,但被告拒绝兑换。被告不履行积分兑换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上述“创联钱包”平台的理财规则将积分兑换成现金212145.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兑换,必然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以投资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张某A212145.9元及利息损失(该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6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66元,由被告中资创联区块链技术开发应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