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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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通过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杨某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系投资虚拟经营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驳回原告杨某诉请。 -
虚拟货币“矿机”元件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对一起涉虚拟货币“矿机”元件交易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某模具有限公司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要求赔偿百万的诉请,法院认为该协议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请。 -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宣判 投资者955万美元收益被认定无效
因“挖矿”合同自始无效,营销公司通过履行无效合同主张获得的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主张占用“矿机”设备期间的比特币损失,该损失系其基于持续利用“矿机”从事“挖矿”活动产生比特币的损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
双方知悉代币不得交易的情况下仍进行交易,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在应当知悉代币不得交易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交易,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主观认识状态、在涉案交易中所处地位等因素,本院认定双方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
一审法院判决如果不能返还泰达币应折价补偿人民币,与禁止虚拟货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精神相悖应纠正
原审判决上诉人如不能返还泰达币,应折价补偿人民币1740000元,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和交易,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的禁止虚拟货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的精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
波场币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受托方应返还取得的款项
在基础合同关系归于无效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某A应当返还某B因委托理财关系而取得的款项。鉴于某B亦存在些许过错,一审判决并未支持某B关于利息的主张,由其自负利息损失,符合过失相抵原则,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