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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如果不能返还泰达币应折价补偿人民币,与禁止虚拟货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精神相悖应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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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原审判决上诉人如不能返还泰达币,应折价补偿人民币1740000元,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和交易,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的禁止虚拟货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的精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判决如果不能返还泰达币应折价补偿人民币,与禁止虚拟货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精神相悖应纠正
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3民终26385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二项;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3.律师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暂以4万元计)。(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及二审调查询问笔录)

  被上诉人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合同第七条并没有确认具体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属于约定不明,一、二审程序没有错误。二、后经被上诉人员工的核实,五个比特币确实收到了。三、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前多次向被上诉人承诺,其可以为被上诉人举荐进入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且承诺虚拟货币交易是合法的,若不能举荐成功则全额退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Uselink上币服务及信息保密协议》并支付了相当于252000USDT即美元约合人民币174万元价值的比特币,上诉人则以审核严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再支付服务费,上线另外的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经多次沟通被上诉人才幡然醒悟,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与上诉人交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支付的服务费,但上诉人百般推辞,后在被上诉人员工上门多次交涉并扬言要报警的情况下,才于2019年5月8日授权其公司职员李岱羲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合作补充协议》,但上诉人之后仍未按照《合作补充协议》的要求为被上诉人举荐上线平台交易,上诉人的行为实属欺诈,随后上诉人便人去楼空,便联系不上,一审法院在送达过程中也联系不上上诉人。上诉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且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综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支付的服务费。

  被上诉人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国合公司与头条百科公司签订的《Uselink上币服务及信息保密协议》和《合作补充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头条百科公司返还国合公司支付其服务费人民币17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头条百科公司承担。国合公司庭审中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变更为: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Uselink上币服务及信息保密协议》无效;请求法院判决头条百科公司返还国合公司服务费252900USDT,折合成人民币为1740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确认原告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Uselink上币服务及信息保密协议》(合同编号为SB-20181109-02)无效;二、被告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252900USDT,如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人民币17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60元,由被告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确认USDT是一种虚拟货币,且返还252900个USDT不存在障碍。

  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9年10月份向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址邮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无人签收。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公告方式向上诉人送达上述诉讼文书。

  被上诉人在起诉时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Uselink上币服务及信息保密协议》《合作补充协议》无效、判令上诉人返回服务费人民币174万元;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Uselink上币服务及信息保密协议》无效,判令上诉人返还服务费252900USDT,折合人民币174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原审送达问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的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无人签收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合法有效,应视为已向上诉人送达。上诉人未到庭,原审法院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其次,关于管辖问题,在视为已送达应诉文书的情况下,上诉人未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且《Uselink上币服务及信息保密协议》中并未选定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无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第三,虽然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当庭变更了诉讼请求,但实际上是撤回了确认《合作补充协议》无效的请求,即缩小了诉讼请求的范围,并未增加上诉人需要答辩的范围,且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审法院在此情况下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不影响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第四,关于《Uselink上币服务及信息保密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审认定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说理充分,论述得当,本院不再赘述。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可以返还252900个USDT,故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返回因《Uselink上币服务及信息保密协议》取得的252900个USDT。原审判决上诉人如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人民币1740000元,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和交易,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的禁止虚拟货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的精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最后,上诉人在二审中主张其依据《合作补充协议》向被上诉人支付了5个比特币,但在被上诉人撤回确认《合作补充协议》无效的请求、上诉人未答辩也未参与原审庭审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作审查不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虽然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但《合作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上诉人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前后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前后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返还252900USDT;

  三、驳回被上诉人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2046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国合区块链(深圳)有限公司预缴了20460元,由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应负之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46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头条百科科技有限公司预缴了20460元,本院不予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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