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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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拟货币理财可以投资吗?

    关于虚拟货币理财,对普通投资者的建议就是不要投。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我们应理性评估投资风险,并对自己的已投资金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尤其不要相信“超高额回报”“稳赚不赔”等夸张、虚假宣传。
  • 虚拟货币在刑法上的财产属性

    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虚拟货币,构成犯罪的,不宜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当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是“暴富”还是“爆雷”?

    本案中,双方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行为,实际是将虚拟货币充当为法定货币的角色,该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对国家的金融秩序的扰乱,违背政治、经济领域的基本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案涉的合伙合同无效,虚拟货币持有人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 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

    认定非法窃取比特币行为性质,必须先解决比特币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财产的问题,即比特币所附着的支配权益能否成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是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法秩序要求而不断变化的。当前,我国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而个人支配的比特币也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比特币无法认定为财产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需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予以规制。
  • 追回代购虚拟矿机损失,以不当得利起诉可行吗?

    本案中:1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在案佐证材料,可见某B收取某A的钱款是为了帮助某A购买虚拟矿机且已完成,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某A与某B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对某A的诉求不予支持;2 对某B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对某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玩家投资矿机拟获取比特币收益惨遭失联,因涉及经济犯罪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察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理,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