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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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
2017年09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呼吁各会员单位应履行行业自律公约的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不参与任何与所谓“虚拟货币”相关的集中交易或为此类交易提供服务,主动抵制任何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
利用交易比特币等虚拟币帮人收取黑钱,一审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A、张某B、杨某C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助其购买比特币转移,一审认定构成洗钱罪并判刑二年罚金二十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分别转换成人民币和虚拟货币,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汇往境外,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
比特派宣布关闭OTC、币币兑换等多项业务
2021年5月18日,比特派在APP发布消息,宣布关闭OTC、币币兑换服务等多项业务。值得关注的是,消息发布后,比特币短线跳水超1000美元,现报43813 9美元每枚。稍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三家协会发布公告,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
替人开发带操纵价格功能虚拟币交易软件,单位个人一审被判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被告明知他人会利用带后台操控价格功能虚拟币交易软件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中被告单位郑州某H科技有限公司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误将比特币转给他人要求返还,法院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
本院认为,对于比特币这种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误将自己的比特币汇入给被告账户,但该种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属风险自担。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1 659比特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要求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
投资矿机获取虚拟币收益不受保护,法院建议双方当事人径向公安报案
本案中,从性质上看,币、矿石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交易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建议双方当事人向公安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的追缴获取赔偿。 -
因购买矿机公司股权合同未成立,故法院判决公司应返还投资款项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张某A、云矿机公司之间尚未就股权的价格、数量等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因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故云矿机公司继续占有张某A交付的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向张某A返还款项。 -
投资购买矿机理财却不分润,诉请返还投资款获法院支持
本案中,被告自2020年4月起未再向原告支付收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