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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购买矿机理财却不分润,诉请返还投资款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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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案中,被告自2020年4月起未再向原告支付收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投资购买矿机理财却不分润,诉请返还投资款获法院支持
徐焕英与山东新维区块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0303民初5948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原告:徐焕英。

  被告:山东新维区块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徐焕英与被告山东新维区块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焕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新维区块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焕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9年6月7日、8月2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00021和4417640的两份《矿机托管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固定利率的利息,该合同名为矿机托管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现金的方式向被告转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自2020年4月始,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本金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新维区块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201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托管服务合同一份,证明201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原告与被告约定投资30000元,并约定了固定利息;2.被告出具的收据一份、pos机签购单一份,证明原告在2019年6月7日通过刷卡的方式向被告转账30000元,被告也收到了原告的30000元转账;3.2019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托管服务合同一份,证明2019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原告与被告约定投资20000元并约定了固定利息;4.被告出具的收据一份,证明原告在2019年8月21日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20000元,被告也收到原告的20000元现金;5.中国农业银行流水一份,证明被告自2020年4月未再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也并未归还本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7日,原告徐焕英(乙方)与被告山东新维区块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矿机托管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将其理财资金购买矿机并进行托管业务,运用于四川白云开云计算矿场的比特币开采设备;乙方委托购买托管矿机数量1台,合计金额30000元,自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每月预期收益为委托购买比特币矿机本金的8%,第一个月预期收益为委托购买矿机本金的4%;乙方收益按周结算,甲方保证在每周一将乙方所得收益存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托管过程中的盈亏不影响其向乙方履行支付预期收益的义务。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

  2019年8月21日,原告徐焕英(甲方)与被告山东新维区块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矿机托管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将其所交付的资金购买矿机并进行托管业务,运用于矿场的比特币开采设备;甲方委托购买托管矿机数量2/3台,合计金额20000元,自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每月预期分润为委托购买矿机本金的8%,第一个月预期分润为委托购买矿机本金的4%;甲方收益按周结算,乙方在每周将甲方应得收益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在托管过程中的盈亏在没有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下,不影响其向甲方支付预期收益的义务。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收益至2020年3月,此后未再向原告支付收益,也未偿还本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矿机托管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自2020年4月起未再向原告支付收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新维区块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新维区块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焕英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山东新维区块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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