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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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投资矿机拟获取比特币收益惨遭失联,因涉及经济犯罪被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察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理,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虚拟货币“矿机”元件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对一起涉虚拟货币“矿机”元件交易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某模具有限公司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要求赔偿百万的诉请,法院认为该协议涉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请。 -
矿机销售协议签订时虽合法有效受保护,但是当前显属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故驳回
根据《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显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故某A要求湖南锦尚通达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天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恢复两台星空矿机系列“IPFS专业矿机PL7200”矿机(测试IP地址为:43 254 11 59,43 254 11 60)正常运行即解除矿机服务器账户冻结状态,停止侵权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及答记者问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发布通知,要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就《通知》有关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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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公告,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反映、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问题信访举报,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
以缴纳租赁“矿机”费用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在“飞莱网”租赁“矿机”返“莱特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租赁“矿机”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低投入、快回报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投资矿机获取虚拟币收益不受保护,法院建议双方当事人径向公安报案
本案中,从性质上看,币、矿石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交易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建议双方当事人向公安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的追缴获取赔偿。 -
谎称投资比特币矿机赚钱,二审维持诈骗罪定罪量刑
易某A在自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刘某钱财,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而易某A所提其将83万元用于比特币投资的辩解并无相应证据证实,故该83万元应当计入其诈骗金额。 -
因购买矿机公司股权合同未成立,故法院判决公司应返还投资款项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张某A、云矿机公司之间尚未就股权的价格、数量等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因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故云矿机公司继续占有张某A交付的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向张某A返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