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未经核实负面信息 举证不能将承担诽谤责任
编者按:
发布诈骗钱财等负面信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属实,亦未尽核实义务,构成诽谤。该类信息传播显著降低他人社会评价,行为人不得以正常讨论为由免责,法院依据传播范围及过错程度判决承担责任。影射式发帖贬损演员 一网友“擦边”言论被认定侵权
近日,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影射式发帖+不限圈抽奖”的“擦边”方式引发言论大规模传播,最终被认定为侵权并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演员甲和乙均是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甲的实名认证微博账号拥有较高关注量。某网络用户A某是演员乙的忠实粉丝,是演员甲的“黑粉”。
A某通过个人微博账号,多次发布涉及甲的评论内容。在相关微博中,A某使用“甲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并发布包含“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内容的图片信息。同时,A某围绕甲的特定话题发布“不限圈抽奖”,明确“转发过5000继续加码(评论区可+)”“只要你拿出无论是客服电话还是邮箱维权的任何证据,帮助乙粉丝维权,即可参与抽奖”等,以转发、评论等作为参与条件,且不限定参与范围,任何网络用户均可参与。
相关内容发布后,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转发、评论及点赞。甲认为相关言论严重损害其名誉,遂提起诉讼。A某辩称,涉案言论并未明确指向甲,且话题属于正常讨论和评价,未超出合理范畴,属于合理舆论监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言论指向时,关键不在于是否完整点名,而应当根据言论内容、发布背景、关联话题以及一般公众的认知习惯综合予以评判。A某在发表涉案言论时即便未直接使用甲的完整姓名,而是以“甲X某”等称谓代指,但结合话题标签足以让他人意识到涉案言论与甲具有直接或者高度对应。涉案言论多次使用“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表述,明显带有贬损他人人格的倾向,已超出理性评价的必要限度。同时,发布的“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内容,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亦未证明已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该类信息一经传播,足以显著降低甲的社会评价。
虽然网络用户享有自主表达意见的权利,但对于非依法具有调查、处理职权的主体而言,不得以征集所谓“线索”“证据”为名,动员公众传播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并据此对特定主体作出评价。A某通过设置“不限圈抽奖”的方式组织相关言论传播,以抽奖作为激励条件,要求参与者通过转发、评论并附带特定话题参与其中,客观上导致侵权结果扩大,属于侵权的加重情节。一审法院综合侵权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判决A某向甲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
判决后,A某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当在合法合理、尊重他人人格权益的范围内行使。公众人物因社会关注度较高,对公众评论负有更高程度的容忍义务,但该容忍义务并非无限延伸,更不意味着可以被随意贬损、侮辱或诽谤。法律所保护的,是基于事实、出于公共利益且保持适度理性的评论空间,而非以情绪宣泄为主导、以恶意传播为目的的负面标签与人身攻击。本案中,A某利用微博“不限圈抽奖”放大、扩散针对涉案明星的负面评价,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扩大了损害后果,其行为已明显偏离合理评论轨道,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在网络空间中,表达方式与传播机制同样纳入法律评价范围,行为人不仅要对“说了什么”负责,也要对“如何传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刊载于《北京青年报》2026年4月14日A10版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网上传播负面信息要核实吗?
答:要。发布影响他人名誉的信息应尽必要核实义务否则担责。
问题2:无法举证会判诽谤吗?
答:会。不能证明言论属实又未尽核实义务即构成诽谤侵权。
问题3:诽谤赔偿金额怎么定?
答:综合侵权范围、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及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
问题4:网络造谣如何起诉维权?
答:固定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问题5:传播不实信息有何后果?
答:需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问题6:声称正常讨论能免责吗?
答:不能。以正常讨论为名传播未经核实负面信息不构成有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