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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被“打假号”骗了!主犯勒索55万被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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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以前总觉得网上那些“打假”“曝光”的号挺厉害,看了这个新闻才知道,原来他们是故意发人家的坏消息,等人家急了再去找他们花钱删帖,这不明摆着敲竹杠吗!那个主犯搞了五年,弄了五十多万,还专门成立公司签假合同,最后在重庆被判了十年,帮忙收钱的老婆也判了缓刑。这事儿告诉我们,网上不是法外之地,利用别人的害怕心理去赚钱,早晚要还的。

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

——在网上发布、转载企业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的,依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信息,涉及天津某生物工程公司、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等21家民营企业。后黄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企业索要钱财,或在被害企业联系其删帖时,以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则拒绝删帖且将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合作费”“公关费”,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5.6万元(币种下同)。其间,为方便实施敲诈勒索及收取勒索款,黄某某还申请成立了某文化传媒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部分被害企业签订了所谓的“商务合作协议”。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款项共计12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谋利用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或转载企业负面信息,进而多次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账户收取赃款帮助,收取犯罪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或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传播门槛低、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在网络空间肆意制造、散播谣言或负面信息非法敛财,曝光企业“黑料”后寻求“商务合作”,以发布、不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向企业经营者索要财物。此类行为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系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谋利用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或转载足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信息,采用假借合作或付费删帖的方式,勒索企业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黄某某通过其控制的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害企业签订的所谓的“商务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其收取的“合作费”“公关费”,亦应当计入敲诈勒索罪犯罪数额。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款项,其行为亦构成敲诈勒索罪。(来源于202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被公众号发谣言勒索不给钱会怎样?

答:不给钱对方会持续炒作,导致企业商誉受损、客户流失,这是对方要挟的手段。应立即报警,避免损失扩大。

问题2:企业交了删帖钱对方还继续发怎么办?

答:对方已构成连续敲诈。继续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补充报案,数额会累计计算,对方量刑会更重。

问题3:怎么区分舆论监督和恶意敲诈?

答:看对方目的。舆论监督是为了曝光问题,敲诈勒索是以删帖为条件索要钱财。凡是开口要钱的,大概率是敲诈。

问题4:被害企业能旁听敲诈案庭审吗?

答:能。作为受害人可以参加庭审,了解案件进展,也可以在法庭上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5:敲诈案判决后企业多久能拿回钱?

答: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局会启动退赔程序。如果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速度会很快。

问题6:企业被敲诈55万算多吗?

答:根据刑法,敲诈勒索55万已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这也是主犯被判十年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