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务

骂人一时爽,赔偿泪两行!辱骂威胁成侵权铁证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     查看:

编者按:

本案中,马某通过微信发送辱骂信息、拨打语音电话威胁,并在网店评论区发布侮辱性文字。这些行为成为法院判定其侵权的“铁证”。法官提醒,任何形式的网络辱骂、威胁,无论文字或语音,都将构成侵权的证据。

网络泄愤引官司,发言越界需担责

  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观点也愈发普遍。然而,一旦表达失控,便容易滑向侵权的法律红线。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马某因经济纠纷在社交媒体评论区发布不当言论,法院依法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7000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底,马某因新店开业需要,添加店家李某微信协商充气拱门租赁事宜。双方约定马某于2022年12月14日、15日以1300元的价格向李某租赁使用充气拱门两天,后马某支付了定金500元。

  2022年12月14日,李某按约将拱门摆放至指定位置。马某表示这两天无法使用,自行将拱门收起,并提出延至当月21号使用。12月22日,李某询问何时可以撤走拱门,马某以未使用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并表示如要收取尾款,需允许其在下一周末使用两天。

  2022年12月23日,李某前往马某处收取尾款并要求归还拱门未果,遂报警处理,但马某仍未配合归还。此后,马某通过微信发送信息和拨打语音电话的方式多次辱骂威胁李某,并在李某网店评论区发布侮辱性文字以及“黑社会”“讹诈”“敲诈勒索”等不实言论。李某遂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马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故意辱骂李某,并在李某的社交媒体评论区使用不当言辞进行贬义性的评论,故意贬损李某的名誉,必然导致社会民众对李某的名誉产生负面、消极的评价,故法院认定李某的名誉权已遭受马某的不法损害,马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但其确因取证维权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其相关经营活动亦可能受到上述侵权行为的不利影响,故法院认定马某应酌情赔偿李某相关经济损失。

  综上,龙华法院依法判决马某登报向李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马某因合同纠纷心生不满,转而通过社交媒体公开发布针对店家的

  侮辱、诽谤性言论,其行为已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大市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切忌为宣泄情绪采取网络攻击等违法方式。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微信语音聊天中的辱骂能作为证据吗?

答:能。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微信语音属于电子数据,只要保证其完整性、未被剪辑,并能证明对话双方身份,就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问题2:对方把我拉黑了,之前的骂人记录没了怎么办?

答:如果您没有提前备份,记录丢失后将难以找回。因此,在发现被侵权后,应立即采用录屏、截图、另一部手机拍摄等方式固定证据,甚至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保全。

问题3:网络辱骂威胁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答:主要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人格尊严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公然侮辱他人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规定,可受行政处罚。

问题4:被网络辱骂后精神崩溃能要求更多赔偿吗?

答:可以。如果您能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如应激障碍、抑郁症)、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明侵权行为对您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在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会予以充分考虑。

问题5:在网上被威胁人身安全该怎么办?

答:首先确保自身安全,保留所有威胁信息作为证据。然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威胁者处以拘留或罚款。若威胁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问题6:民事诉讼和报警能同时进行吗?

答:能。民事诉讼追究的是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赔钱、道歉),报警追究的是行政责任(罚款、拘留)。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并行,互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