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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维权“翻车”要赔钱!赔偿项目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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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判决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费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万余元。其中,“维权合理支出”明确包括了律师费和证据公证费。这表明在名誉权等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为维权而付出的必要成本,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

网络维权“翻车”要赔钱!赔偿项目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

维权变侵权,这种方式不可取!

  因培训机构不同意退费

  在网络上发视频

  辱骂培训老师

  这种行为

  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请和鹏法君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名从事心理咨询指导的自媒体博主,在某平台上拥有百万粉丝。2022年2月,王某与A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向李某缴纳9380元报名费,参加李某提供的心理咨询培训服务。2023年12月,王某认为培训费用过高,便向李某申请退款,但未获批准。

  此后,王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大量提及李某的相关视频,配文“骗子”“臭虫”,并使用了李某的露脸照片。王某还在其注册账号的个人简介中写明李某是骗子,并将账号昵称改成与李某账号昵称相似的贬损性名字。同时,王某在微信群聊中发布辱骂李某的文字,使用“不要脸”“不得好死”等词汇攻击侮辱李某,并通过修图方式制作、传播李某的视频。

  2024年11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全部侵权视频、文字并赔礼道歉,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律师费、证据公证费用等共计3.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系名誉权、肖像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本案中,王某在某平台发布多段视频,直接以“骗子”等贬损性词汇指称李某,并配以李某的露脸照片,同时将账号昵称改成与李某账号昵称相似的贬损性名字,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人身攻击特性,足以使不特定公众对李某的品德、职业信用产生负面评价,视频累计评论及点赞近千次,客观上已造成李某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其次,王某在微信群聊中多次使用“野狗”“臭虫”“骗子”等侮辱性词汇对李某进行辱骂,并制作或分享带有贬损性质的李某视频及图片,此类言论并非基于事实的客观陈述或合理质疑,而是以贬低李某人格为目的的恶意攻击。

  最后,王某虽主张其行为系行使消费者监督权,但消费者批评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且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王某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合同主体欺诈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以公开传播方式反复使用侮辱性标签评价李某,已超出舆论监督的合理限度。即使对李某提供的培训服务存在异议,王某亦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非以损害他人名誉的手段发泄情绪。因此,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侮辱性言论、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已造成李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并且未经李某同意使用李某的肖像,已构成对李某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

  鉴于王某已删除在某平台上发布的全部视频,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判决由王某连续两个月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由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费用合计1万元,并赔偿李某维权合理支出。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非法侵害。若侵害他人人格权,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当与他人产生纠纷摩擦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协商、投诉、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利用网络平台散布未证实信息或侮辱攻击他人,不仅无益于争端解决,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侵害他人权益,最终“维权”不成反“侵权”。鹏法君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沟通交流,网民都应基于事实,理性表达,切勿使用不当言辞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或人身攻击,避免因侵权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供稿:南山区法院

  作者:林陈纯 胡旦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告对方网络名誉侵权,可以要求赔偿哪些项目?

答:主要包括:1. 财产损失(如因名誉受损导致的合同解约、收入减少);2. 精神损害抚慰金;3. 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

问题2:精神损失费一般法院会支持多少?

答:没有固定标准。本案是1万元。实践中,几百到几万不等,主要看侵权情节的严重性(如是否广泛传播)、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及精神受损程度等。

问题3:为什么我的律师费不能每次都让对方承担?

答:在我国,律师费原则上由自己承担(“各自负担”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如知识产权、名誉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才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问题4:去公证处对网页证据进行公证,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本案中,法院明确支持了“证据公证费用”作为维权合理支出。因为网络证据易篡改,公证是固定证据的必要手段,这笔费用合理且有票据。

问题5:如果我不知道侵权人赚了多少钱,怎么要求赔偿?

答:你可以主张自己的实际损失。如果损失也难计算,可以请求法院根据侵权性质、情节(如转发量、阅读量)和对方的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判决一个赔偿数额。

问题6:法院在判决赔偿时,主要看哪几个因素?

答:根据《民法典》第998条,主要看: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例如,博主的名誉受损就比普通人影响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