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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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签下共聚合33条信息――
  • 投资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通过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杨某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其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系投资虚拟经营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驳回原告杨某诉请。
  • 将银行卡交予他人收取款项,受害人主张不当得利被驳回

    被告某B的中国银行银行卡(账号:6216××××9085)已于2020年5月交付给他人使用,其本人未实际使用该银行卡;另原告某A庭审中主张被告某B与网络平台“客服”人员系合伙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某A诉请被告某B返还70000元及利息,于法无据。
  • 无依据取得错转比特币,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某A虽上诉主张葡萄科技公司违法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多充值5个比特币属于葡萄科技公司自身过错行为,应自担后果,但葡萄科技公司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并不影响某A承担因缺乏合法依据取得相应利益而应负的返还责任,故某A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 买卖比特币以太坊不交付构成违约,法院判决退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020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购买比特币、以太坊等产品。然原告汇款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上述产品,并发现对方账户被冻结。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向原告提供其所购买的标的物。现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标的物,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退还系争款项,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怎样执行返还交付?

    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比特币执行返还交付时,执行法院参照物之交付请求权规范处置,并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比特币,基于公共利益、善意文明理念考量,经双方协商一致,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折价赔偿;若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 微信打击数字藏品交易,大批相关公众号被封禁

    据悉,3月29日,微信客户端中多家与数字藏品相关的公众号突然被封禁,涉及的平台超十个,均为中小型数字藏品平台,腾讯幻核等头部平台未受影响。由于NFT属于刚刚流行的新事物,目前国内并无直接监管数字藏品的相关规定。至于微信要求的数字藏品交易资质和牌照,国内也无直接关联的合规牌照与资质。
  •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宣判 投资者955万美元收益被认定无效

    因“挖矿”合同自始无效,营销公司通过履行无效合同主张获得的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主张占用“矿机”设备期间的比特币损失,该损失系其基于持续利用“矿机”从事“挖矿”活动产生比特币的损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 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

    2021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首次对外系统披露数字人民币研发情况。白皮书显示,数字人民币是央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主要定位于现金类支付凭证(M0),将与实物人民币长期并存,主要用于满足公众对数字形态现金的需求,助力普惠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