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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比特币以太坊不交付构成违约,法院判决退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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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0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购买比特币、以太坊等产品。然原告汇款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上述产品,并发现对方账户被冻结。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向原告提供其所购买的标的物。现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标的物,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退还系争款项,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买卖比特币以太坊不交付构成违约,法院判决退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某A与上海幻朴头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2民初32954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某A。

  被告:上海幻朴头盔有限公司。

  原告某A与被告上海幻朴头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幻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资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原告经朋友介绍下载“皇玛国际”APP,后被告的客服告知原告在APP中先注册,然后让原告按照其操作指示购买比特币、以太坊等产品,并承诺该产品收益高,本金可以随时取回,原告遂相信其所述,但原告充值后发现被告并无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范围,遂要求退回本金,但此时,原告发现其账户已经被冻结,无法取回本金,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其收受原告的钱财无法律依据,现原告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归还充值本金15万元及利息。

  被告幻朴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购买比特币、以太坊等产品。然原告汇款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上述产品,并发现对方账户被冻结。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向原告提供其所购买的标的物。现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标的物,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退还系争款项,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幻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幻朴头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某A货款150,000元,并支付以前述款项为本金,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逾期还款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9.63元,由被告上海幻朴头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