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比特币理财协议无效,亦不影响后出欠条合法性

某A与某B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1民终16047号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B。
上诉人某A因与被上诉人某B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9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某B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一审中某A提出某B应举证如何取得比特币及如何交付给某A的,某B当庭陈述其是通过“挖矿”方式取得的比特币。某A认为,该节事实直接影响到某B取得比特币的方式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认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并且,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合法取得,但挖取比特币的行为违反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某B取得比特币的方式不被我国法律所认可,不应予以保护。某A认为,涉案《财务顾问协议》无效,鉴于某B取得比特币的方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对其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某B辩称:不同意某A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并非货币,在2021年9月15日十部委发布通知之前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签署的欠条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该欠条是对某A之前行为造成某B损失的补偿约定,是独立于《财务顾问协议》的,签署日期在十部委发布的通知之前,十部委的通知对欠条不具有溯及力。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A向某B支付60个比特币(BTC),若无法支付或者无法执行则按约支付4,83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7日某B、某A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甲方:某B,乙方:VRerEntainmentCo.,LTD,约定甲方完全委托乙方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中小客户数字资产由乙方账户代持),除了盈利提成外,乙方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合同约定甲方将BTC数字货币作为持仓标的,乙方在无交易机会时会将账户中的数字资产换为该标的进行持有,如果甲方要求更改持仓标的,只能在分红结算当日进行提出,甲方此次托管数字货币额度为50BTC。收益约定:甲、乙方的收益均来自甲方账户数字资产的量化交易带来,双方根据收益情况按比例分成,乙方承担甲方账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亏损;以持仓标的作为计算标准,月收益额=25%,保本保息,投资期限为三个月起投,期满续约或解约。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有按规定及时分红结算的义务,……委托给乙方的账户,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不得随意进行账户操作,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作,如甲方自行操作造成亏损由甲方承担。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乙方的操作行为不受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干扰与影响。未经协商一致,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按自己意愿进行投资行为。乙方对甲方的账户信息拥有保密义务,如果因为乙方泄露信息而造成甲方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合同另约定委托期限为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4月17日。
2019年12月25日,某A出具欠条(某B作为债权人在该欠条上署名),内容为: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在为某B理财期间,造成严重亏损,经商定,由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赔偿某B数字货币60个BTC。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还清,首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8个BTC,第二期于2020年6月1日前还款26个BTC,最后一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26个BTC。若超过最后一期还款日2021年12月31日逾期未付款项,按1BTC=1,1500×7.0=80,500元人民币,逾期款项换算为人民币偿还。经商定:1.VRerEntainmentCo.,LTD在约定周期公司付赔偿款,月化1%(自2020年3月1日起,每月1日前,按没有偿还BTC数额偿还1%利息)。2.每月需还一定数额BTC,且不低于1个。某A作为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对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文件及所列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审理中,某B表示,其在欧易网(OKEX.COM)上有交易账户,将账户交由某A操作,一个月内某A为某B赚取了10多个比特币,某B从中支付给某A3.7个比特币,此后某A加杠杆操作时爆仓,某A同意归还,经协商,某A同意归还某B60个比特币,每个比特币按照80,500元人民币计算也是某A确认的价格。
对于某A提出某B应举证如何取得比特币以及如何交付给某A,某B当庭展示其账户信息,经查询,仅能查看今年5月以后的交易信息。某A表示在其所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看到过相应查询记录,故认为某B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某B提供的《财务顾问协议》、欠条,可以明确某B通过将其数字货币账户交由某A进行操作,双方根据收益情况按照比例分成,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对于合同及欠条中提及的VRerEntainmentCo.,LTD公司,相关合同和欠条上均无公司印章,亦无证据证明某A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故仅有某A署名难以认定该公司系合同主体。对于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应认为,比特币虽然没有货币属性,不能按照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但其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某B、某A系针对涉案比特币账户的管理进行约定,其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不应认定合同无效。对于某A要求某B提供比特币获取信息及交付信息,某B当庭展示其账户信息,由于交易时间较早,目前查询相关信息存在困难,结合某A出具的欠条,可认定某A当时确实掌控了某B账户并予以操作,可认定在出具欠条时某A对于某B交付账户未持异议,故对于某B交付账户由某A操作这一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如某A不能返还比特币的情况下如何折价的问题,某A出具的欠条明确了折算方式,某B对此也予认可,故对此予以确认。某A出具欠条后,未能按照约定归还比特币或者折价支付人民币,且在本案审理中明确不同意按照欠条约定归还60个比特币,故某B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某A交付60个比特币或者折算成人民币交付。某B主张的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某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B60个比特币,如无法交付则支付某B4,830,000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40元,减半收取计22,720元(某B已预缴24,157.40元),由某A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B与某A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某B委托某A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托管数字货币额度为50BTC,双方根据收益情况按比例分成,某A承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亏损,月收益额25%,保本保息,投资期限为三个月起投,期满续约或解约。上述协议,实际上是以数字货币比特币为标的物的委托理财协议,且约定有保底条款,由于标的物不合法,保底条款亦不合法,故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但是,之后双方又签署了欠条,约定某A就委托理财期间对某B造成的严重亏损给与赔偿,赔偿数额为60个BTC,并就分期偿还期限、利息计算标准、逾期未偿还情况下的折价换算标准作出了约定,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针对理财期间所造成损失的结算赔偿约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财务顾问协议》的无效不影响该结算赔偿协议的效力,且欠条的内容亦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故应认定为有效。至于某B原托管给某A的比特币之来源,究竟是“挖矿”取得抑或通过其他交易方式取得,对于本案之欠条的效力认定并无影响。故,一审判决确认欠条之效力,并据此作出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40元,由上诉人某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