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货币

虚拟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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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回代购虚拟矿机损失,以不当得利起诉可行吗?

    本案中:1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在案佐证材料,可见某B收取某A的钱款是为了帮助某A购买虚拟矿机且已完成,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某A与某B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对某A的诉求不予支持;2 对某B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对某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出售个人信息获6000泰达币,民事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经过审慎研判,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虚拟币在我国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是其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如果在交易中使用该币种,对违法所得金额,我们仍然可以按照该币种交易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违法所得金额。”公益诉讼检察官雷瑶介绍,泰达币与美元基本是1:1的比例,参考交易当天相关交易平台交易价格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计算,检察机关认定张某违法所得约人民币38760元。
  • 将银行卡交予他人收取款项,受害人主张不当得利被驳回

    被告某B的中国银行银行卡(账号:6216××××9085)已于2020年5月交付给他人使用,其本人未实际使用该银行卡;另原告某A庭审中主张被告某B与网络平台“客服”人员系合伙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某A诉请被告某B返还70000元及利息,于法无据。
  • 无依据取得错转比特币,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某A虽上诉主张葡萄科技公司违法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多充值5个比特币属于葡萄科技公司自身过错行为,应自担后果,但葡萄科技公司设立比特币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并不影响某A承担因缺乏合法依据取得相应利益而应负的返还责任,故某A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 即便比特币理财协议无效,亦不影响后出欠条合法性

    对于案涉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应认为,比特币虽然没有货币属性,不能按照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但其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某B、某A系针对涉案比特币账户的管理进行约定,其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不应认定合同无效。
  • 买卖比特币以太坊不交付构成违约,法院判决退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020年7月2日,原告向被告通过银行转账15万元购买比特币、以太坊等产品。然原告汇款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上述产品,并发现对方账户被冻结。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应及时向原告提供其所购买的标的物。现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标的物,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退还系争款项,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 微信打击数字藏品交易,大批相关公众号被封禁

    据悉,3月29日,微信客户端中多家与数字藏品相关的公众号突然被封禁,涉及的平台超十个,均为中小型数字藏品平台,腾讯幻核等头部平台未受影响。由于NFT属于刚刚流行的新事物,目前国内并无直接监管数字藏品的相关规定。至于微信要求的数字藏品交易资质和牌照,国内也无直接关联的合规牌照与资质。
  • 因APP运营主体难以举证,对关联公司索赔请求被驳

    本院认为,某A并未提供公司财产、业务或人员混同的证明,其一审提供的客服回复证明也是实际运营的火币全球公司的客服留言,而非北京火币公司的客服留言,其提供的登录www huobi cn网站可以进入火币全球公司页面的证据,也能看出在本案行为发生时北京火币公司并非该网站备案的主办单位。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A要求北京火币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