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代购虚拟矿机损失,以不当得利起诉可行吗?
本案中:1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在案佐证材料,可见某B收取某A的钱款是为了帮助某A购买虚拟矿机且已完成,因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某A与某B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对某A的诉求不予支持;2 对某B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对某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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